2012年2月22日,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三名司法鉴定人因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被医疗损害案件原告举报投诉至山西省司法厅。司法厅的工作人员向举报人表示,将进行调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原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由北京的专家当庭向鉴定人质询 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卫娜娜等人给司法厅的举报文书《对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申请书》记载: 举报人等诉泽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举报人申请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学会公司。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指派三名司法鉴定人(被举报人)就泽州县人民医院在诊治举报人亲属卫武根的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白手起家创业加盟。并做出晋人伤司鉴专家委[2011]司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举报人接到鉴定书后,即于2012年2月13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三名鉴定专家(均为主任医师)当中至少有一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询。申请人还准备了北京的相关专家,申请法院待鉴定人确定出庭日期后,准许北京的专家到庭代表申请人质询鉴定人。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举报人在2012年2月21日8时30分出庭作证。 但是,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三名鉴定人(被举报人)在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理由,不存在任何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形,公司。又没有提出鉴定人可出庭的日期后,不经人民法院准许,均拒绝出庭作证。 晋人伤司鉴专家委[2011]司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被举报人违反法定程序不出庭接受质询而根本不能形成质证。被举报人的拒不出庭作证等行为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妨害了申请人法定质证权利。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可能被追责 从举报人在举报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规定看,鉴定机构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及三名司法鉴定人很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依据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增资减资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共2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