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08年3月14日
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
由该局依法逮捕。通过辩护人对案卷的认真查阅以及向被告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了被告运输毒品罪不成立,根据现有材料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恰当。同时,提出了被告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舒**获得成功辩护。2009年6月26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有这样一段陈述:看看信访复函格式。‘目前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到中江以及到德阳的具体意图,故对许**、舒**的辩护人辩称“属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理由予以采纳。交通事故赔偿。……对舒**的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予以采纳。’最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二、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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