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口头约定预付款的行为是何种诈骗来源: 作者: 肖中伟 时间:2007/04/26 推荐刑法律师: 案情: 2004年8月,无业人员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外省做建材生意的何某,张某某称其所在公司有大批建材可以提供给何某,2004年9月,张某某与何某拟订了书面购销协议,张某某以未带公司公章为借口, 改制重组。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致双方均未在协议上签字最后只达成口头购销协议:何案情: 2004年8月,无业人员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外省做建材生意的何某,张某某称其所在公司有大批建材可以提供给何某,2004年9月,张某某与何某拟订了书面购销协议,张某某以未带公司公章为借口,没有在协议上签名,致双方均未在协议上签字最后只达成口头购销协议:何某先付8万元货款给张某某,张某某10日内保质保量完成10万元的建材业务,余款货到付清。2004年9月24日,何某将 8万元预付款汇到张某某帐上,并告知张某某已经汇款到帐上,催促张某某发货,张某某以种种借口推脱。2011年最新婚姻法。随后,张某某将钱取出后用于还帐等开支,并中断了与何某的所有联系。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理由是:本案是典型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张某某与何某先是书面协议,后口头协议,这种协议在民事上可以定义为合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客观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这一诈骗行为既破坏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物所有权,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其次,虽然张某某有诈骗行为,从刑法意义上讲,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合同诈骗罪是特别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只是利用一种口头的合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这种口头的合同,从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看,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因此,本案只能定性为诈骗罪。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物所有权。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只有一个,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特别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 从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看,本案“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口头约定合同,不能达到证据客观可见性要求。而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被告人所利用 “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某某与何某的书面协议,没有双方签字认可,不能成其为合同。其次,对于所谓的“口头合同”是难以达到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的,因此,口头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