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常见问题问答
摘自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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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企业共有哪些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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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的类型有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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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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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投资者的不同,还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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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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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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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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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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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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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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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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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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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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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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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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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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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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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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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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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公司。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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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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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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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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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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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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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听听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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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请公司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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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3)清算组备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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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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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 商业犯罪 。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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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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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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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公司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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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9、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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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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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6、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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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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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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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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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6、递交给登记主管机关的申请报告; 7、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 1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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