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贾东顺与北京市东开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交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北京市东开物业管理中心因与东方容和公司合并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北京市东开物业管理中心在《交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由东方容和公司予以承继,东方容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现东方容和公司为贾东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贾东顺应按约向东方容和公司交纳物业费。创业资金。东方容和公司要求贾东顺补交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贾东顺提出的房屋开发商违约应当由东方容和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听说公司知识 。故贾东顺不同意东方容和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的辩解不能成立。但应指出,东方容和公司对贾东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一定的瑕疵,故对于东方容和公司要求贾东顺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贾东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东方容和公司支付二OO四年七月一日至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用六千二百三十七元。二、驳回东方容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