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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在交通事故等刑事案件中的限制

时间:2012-04-28 16:15来源:枫叶儿红 作者:零点冰 中国法律网

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志 【背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颁布,明年的一月一日即将实施,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也因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关键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得到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弥补诉讼这种事后救济方式的不足,使得诉讼期间债务人的财产能够保持一个不被转移的相对稳定的状态。特别是一些交通案件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然而交强险只是限额赔偿,即使车辆有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执行,并且不能列为被告。除法院外不能就财产保全作出裁定,例如查封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均不能及时保全。【摘要】 财产保全---法律限制---建议现有法律的限制:一、新刑诉法的限制: 1、财产保全限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听说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那么要等到检察院提出公诉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故而保全性扣押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也是同上述的规定相一致,对于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另行提出民事诉讼,当然会更加推迟对受害人的保护期限。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会使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无形中被再次推迟。 2、司法机关的权限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要鉴于作为有罪的证据可以查封、扣押。在一旦对车辆等的检测完毕,导致放车。然而刑事案件最快一个月的侦查期限、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有些案件再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等导致案件的办理期限加长,受害人的权益会因为刑事程序的限制导致权利保护收到期限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二、现行民诉法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对于2012投资加盟好项目。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此可见受害人应当在申请保全后15天内起诉,否则解除保全,亦或在诉讼中保全。并且均应提供担保。因为涉及的刑事案件立案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变相的说才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现行法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1、受害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因为无法及时保护,进而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最终的有效赔付,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以欠缺赔付能力”为由,给以低于法定赔偿的数额,受害人会基于这个借口无奈的接受,甚至于出现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为前提,犯罪嫌疑人才赔付该部分费用。 2、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欠缺,将合法的形式转移、隐匿财产而没法及时查实或发现。建议的解决方式:一、未修订法律前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依职权更能体现司法的目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先行将民事案件立案,鉴于刑事案件没有转交中止案件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时无论是将民事诉讼直接转为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再要求受害人修改原民事诉讼的主体格式,仅仅以诉讼形式的变通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即使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就民事责任能够及时恢复审理。 二、今后修订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将相关的内容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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