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一名职业法律人特有的冷静,认真聆听了他对案件的讲述:2008年5月份,刘老板得知做水煤生意利润高,合肥工业大学。便通过朋友找到了衡阳市某镇的王某。王某据说在当地黑白两道都混得开,他能够从该镇的矿物局开出水煤指标。看着领结婚证要带什么。因为该镇矿物局的水煤十分紧俏,不公开对外销售,对于 公司法全文。只卖给单位或企业。刘老板和王某认识后,与王某口头协定:王某帮助刘老板以某砖厂的名义从矿物局购买水煤,矿物局出厂时每吨60元,事后支付王某的中介费每吨10元。谈妥后,刘老板一次性在该镇的一家银行存入12万到矿物局的帐上,即预交了2000吨水煤款。此后,王某从陆续从矿物局开出了2000吨水煤,但是因为当时物价上涨,王某为了贪图更高的利润,他只将其中的900吨水煤发给刘老板,而将另外的1100吨水煤高价转卖他人。后来,因为矿物局水煤指标日趋紧张,王某再也无法拿到水煤给刘老板,此事便一直搁置了下来。每次,刘老板找到王某所要1100吨水煤或货款,王某要么就是避而不见,要么就是态度蛮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