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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2-04-28 17:43来源:八月 作者:野蛮部落公主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内容摘要:《公司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3年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公司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文章以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为视角,主要阐述了新公司法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思考;公司法


自1993年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积极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机制。近十年的实践证明,公司法对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改革背景的局限,使《公司法》淡化了公司自治能力的培养,忽视了股东权益的保护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法作为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主体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势在必行。尤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此前,已先后对《公司法》做了两次修正,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中的“新公司法”称谓,即指目前施行的、经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


一、新公司法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完善


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主要自治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而且为了进一步严格对公司的要求,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新公司法还对此做了专门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权利、义务和责任构成法律的全部内涵,经济主体多元化就会产生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公司法主要使命是在各市场主体之间寻找平衡,在赋予主体权利的同时,兼顾相对方的利益保障,并禁止权利滥用。对涉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注重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度,以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学习表见代理论文。2005年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度肇始于美国,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以及决定重大事项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份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监事或重大事项数相等投票权的制度,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2.强化股东权益,规范股东行为


新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还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股东有分红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外还增加维护股东权益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等。还针对现在通过担保转移财产的现象,在15、16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范股东行为,避免股东有逃避债务等恶意亏空公司的行为。而且一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3.健全董事制度,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


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现行《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避免董事长“一言堂”的现象。此外,对禁止关联交易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l条还规定,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1.明确公司治理目的


从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可看出,其对各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以及防止董事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此外,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又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对防止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这些规定兼顾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


2.体现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协调原则


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确保管理层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工作,又要确保大股东兼顾中小股东利益而行事,还能保证其他专用性资产投资主体和员工、债权人等的利益。现行《公司法》基本上体现了公司治理这一实质,它对管理层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对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规定等,确保了几乎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实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


3.强化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和导向型作用


《公司法》在经过精心细致的调整以后,以“法”这一强有力的制度形式对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法”的威慑作用,将会使公司治理得到强制性的推行。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方面制度提供了人的行为基础,提供了解决与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问题,因而是解决社会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产生群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制度又是约束或激励理性“经济人”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日大化的手段,制度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的“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并创造“预期保障的规则。因此,《公司法》这一制度能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易中较为合理地把握对未来的预期,以协调利益冲突。因而现行《公司法》的颁布,既强制性地约束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又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三、新公司法完善的建议


1.加快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


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消除国家股与个人股之间的障碍,打破股权主体之间的身份界限,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减持国有股、转让职工股、优化股权结构设计等等具体措施,使大中型企业形成几个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解决一股独大和股权极度分散的问题。


2.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的运行规则


为确保股东大会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一方面应当进一步规定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另一方面,还应降低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条件。2005年新公司法仍规定行使该权利的股东应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这样的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公司较为苛刻,应当适当放宽。


3.完善董事会制度


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度。(1)规定董事的积极任职条件,避免“花瓶董事”、“门面董事”的存在。(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不仅要有内部董事,而且要有外部董事参加,而且外部董事不能主要依靠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3)对董事资格的股份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规定专职董事须持有一定量的公司股份,从而将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总之,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实施有几年时间,总体上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但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待于在今后加以完善,也需要时间给予我们充分看清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合理可行的建议。

作者:杨丽斌

参考文献:


[1]翦继志.论我国股东最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兼析新《公司法》第152条[J].江西社会科学, 2006(4): 87-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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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广峰.国际视野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J].学术界, 2007(6): 264-269.


[4]鄢梦萱,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以2006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核心[ J].河北法学,2006. 24(6): 98-102、113.


[5]倪莲.谈新《公司法》修订及其意义[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7(6):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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