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杜培武案为例。1998年4 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王俊波当天所驾驶的警车内。公诉机关指控实施故意杀人的是杜培武,指控的关键证据之一是汽车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泥土带人警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并辅之于警犬识别无误。公安局为了使泥土的鉴别更加可靠,先后找了11位专家做出了相同鉴定,以此证明杜培武开过那辆发生凶杀案的车,并进一步推论杜培武为凶手。这样的推论看起来是有非常大的说服力的。但事后证明是错误的,杜培武根本没有上过那辆车,看着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1/1118/46203.html。人也不是他杀的。[2]这是为什么呢?是鉴定错误吗?11位专家就同一问题作出了相同的鉴定结论,而且动用警犬对泥土进行鉴别完全吻合,应该肯定错误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或者可以肯定地说是正确的。既然鉴定是正确的,那么如何解释杜培武没有上过那辆车呢?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是什么呢?显然只剩下警察故意伪造证据的可能。[3]在办案警察与杜培武无怨无仇不存在陷害的可能的情形下,可以解释为,办案警察在主观确信杜培武无意杀人的情形下急于求成,担心证据不扎实而使杜培武逃脱惩罚而对证据进行的加工,具体做法是把现场勘察提取的离合器上泥土的一部分涂抹到杜培武的鞋子和衬衫上。办案警察伪造证据的可能性极大,大到可以让人确信的程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