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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时间:2011-11-30 21:14来源:龙Five 作者:闫茜 中国法律网

  【内容提要】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外的纠纷解决制度,其积极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得到了重视。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人民、行政仲裁、商事仲裁等制度,但是在日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医患关系紧张的领域,却没有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机制,或者是刚刚开始起步。本文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和世界的医疗纠纷现状,比较了世界各国医疗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并指出了在医疗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 调解 比较研究

  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者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该过程中存在过失,对病人造成伤残、死亡以及在诊疗活动中加重了病人的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医方法律责任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事件,该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都称为医疗纠纷。这是目前最广义的医疗纠纷的概念。而狭义的医疗纠纷,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并向医方、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赔偿或者处理的事件。目前这个医疗纠纷概念,基本上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同。本文所讨论的医疗(患)纠纷与上述两种都有所区别,即仅仅限制在医疗纠纷中涉及医患双方的私权利的纠纷,因为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才有意义来探讨诉讼外解决的可能性。其实 合同终止

  一、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对立性突出、暴力化倾向明显

  2005年的各大媒体报道的福建一名患者杀死“国医堂”名医生戴某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然而这只是众多医疗纠纷演化成暴力事件中的一件,湖北省1999年1月到2001年7月间,全省一共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568起,有398名医务人员被打,其中32人致残。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都是找到要求给予说明事实的真相并提出赔偿要求,而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其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停尸病房”,待医疗机构做出关于赔偿的承诺的或者解释事件的真相后再搬走等等。

  纠纷是由于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对现在的状态怀有不满并要求进行变更而产生的。对于丧失亲人的患者家属的不满情绪,每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是可以容忍和理解的,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积淀所形成的家族式的及群体性的医疗纠纷模式确实是社会弊端,在患者方面的强大压力下,许多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被迫接受或者满足患者方的不同程度的要求。反之,如果不接受患者方面提出来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出现严重扰乱医院秩序的事件,殴打医务人员等等。严重的对立性最后的发展就可能是直接采取威胁医务人员生命的形式,就产生了“杀医案”。或许这也是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较少的原因之一。应该说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对医学界的情绪的一种极端打击,是对医务人员的职业情感的严重伤害。

  (二)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只是极少数部分

  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实际上设计了3种模式: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其中协商和调解并非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启动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要“同意”。可以估计,中国一家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有上百件医疗纠纷,而法院真正受理的数字却是比较少的,如某市医疗机构比较集中的区法院的统计数字,2001年以前每年只有一件,自2002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当年就受理16件,此后逐年递增,至2005年7月共受理53件。从这个数字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数量仅仅是所有医疗纠纷的极少数部分。

  二、医患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处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诉讼是以纠纷处理为目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制度,而且其核心是民事诉讼。国外学者指出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作为一个中立的纠纷处理机关,法院主宰着一切程序;(2)纠纷解决的标准适用实体法;(3)作为对立方的被告因为诉讼的提起即负担着与自己意思无关的应诉的责任。但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尤其是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其特殊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也多数选择非诉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

  1.日本。根据日本《朝日新闻》的报道,日本厚生省的内部资料显示:从1989年到2000年3月,全日本的国立医院、疗养院(所)因为医疗过失而导致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纠纷有177件,赔偿的总额为36亿日圆,其中私下和解的超过半数以上,有98件,诉讼中和解的61件,急方完全败诉有18件。同时这个采访组也采访了文部科学省,以了解该机构所属的大学医院的医疗纠纷状况。该省提供的资料如下:从1990年到1999年共10年间,其所属的59家大学附属医疗机构中院方赔偿的53件,其中包括法院诉讼的15件,和解的29件,协商的9件。

  关于医疗纠纷的受理和审理情况,另有日本学者统计了1991-2000年间日本法院受理的总的医疗纠纷数量。以2000年为例,该年新受理767件,结案674件,在该年未结案的案件数量达到了1886件;根据计算,2000年当年每个都道府县平均受理了16件医疗纠纷,平均有40件医疗纠纷没有结案。关于医疗纠纷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时间,日本法曹会统计了1991-2000年间的医疗纠纷资料。该资料显示,在已经提出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只有40%被判决,而50%是通过和解结案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一审结案的平均时间在1991年为41.6个月,2000年为35.8个月;患者胜诉(不含和解,仅指判决胜诉)的比例在1991年比较低,仅为25.6%,而2000年达到了新高,但是仍然只有46.8%。

  2.美国。美国学者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问题等有较多研究。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医疗纠纷不只是病人的无理取闹,曾经有3.7%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遭受过医疗伤害,这其中因为医疗提供者的过失而造成的为28%,也就是100个住院病人中,有1个就会出现医疗事故,但是其中对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行为侵权之诉的仅仅为1/8,在这1/8中,患者方能够得到赔偿的不超过50%。而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数字统计也表明,只有11.5%的医疗纠纷最后诉讼到法院解决,其中只有23.7%的案件是患者胜诉,只有47.2%的案件患者最终拿到了赔偿金。

  3.台湾地区。按照目前的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台湾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直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民间团体协助、寻求民意代表协助、自力救济、县市卫生局调解委员会,最后则是采取诉讼的途径。根据台湾学者的统计,最终进入法律诉讼解决纠纷的,虽然近年来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仅仅只有10%-20%左右,相反,自行进入协商或者通过其他第三人介入进而解决的仍然是多数,大约50%-70%。但是诉讼的情况又如何呢?200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诉讼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方只有8%-11%的胜诉率,而最终能获得赔偿的比例则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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