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对作品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同论文 。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经济利益体现的权利。它体现作者的风格、修养、思想和名份,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由于网络作品载体的特殊性,使得网上的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网民对作品的署名和内容作改动,从而使权利的归属引起混乱,在网络环境下形成大量的侵权事件,使之成为关注的焦点。 网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糖尿病如何食疗。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作者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那就是著作权与的融合。在互联网上,被传播者不可能再以被动单一的身份出现,任何作品只要上载到互联网上,就会产生自动传播结果,就可以任凭他人复制、购买、接收,使作者的财产权得以丧失。被传播者直接进行传播的法律结果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即被传播者直接实现出版发行权、播放权、间接表演权。被传播者权利中,融合了有关邻接权内容,充实进传播者的著作权、表演权、播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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