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被申请人未能对其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和薪酬的事由或该调整已经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提供证据,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4/101183.html。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系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天工资和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作时间和考勤情况提供有效证据,对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本予以确认。申请人自2009年9月8日入职至2010年7月3日离职,按照申请人的工作方式计算,申请人法定加班共76小时,休息日加班共82小时,日常延长工作时间共计100小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保险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已返还押金,对申请人要求退还押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仲裁庭合议裁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