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该收据的内容及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从该收据的当事人及收据相对人(留存对象)来看,被申请人所开收据针对的相对方是申请人xxx而非其他人,其效力主要是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者而言的,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谓的具有的对外效力,况且,作为合伙人,他们应当对退伙之前的一切债务对外均承担责任。对比一下食疗治糖尿病。因此,该收据的效力仅仅及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另一合伙人。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相比看合同法全文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被申请人)自收到xxx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一切协议作废”,以句号结尾,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不应当被二审法院人为地分割开,其表达的意思清晰明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xxx的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与xxx)一切协议作废。一切协议自然就包括两者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后一句“与xx、xx及xx水泥厂一切往业款结清”,更是进一步说明双方之间已经结清一切往来款项,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再次,就开具该收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而言,不难看出,以技术与经营管理入股(俗称干股)的被申请人声明一切协议作废即放弃债权(股权)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对价捌万元,否则,肯本不会出具该收据,所以,该收据书面内容也是符合交易习惯和双方当事人交易之目的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收据是由被申请人本人所书写的,申请人已经向一、二审法院提供,除非被申请人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解释,而该收据(简单的协议)的效力是及于以前的一切协议的,原先双方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作废。一审法院xx市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部分认定了收据的效力,但是,二审法院却主观人为地毫无任何证据地错误地认定该收据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解释及推论出霍海群放弃双方约定的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这一点,希望再审法院认真审查,予以全面纠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