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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

时间:2012-01-28 19:30来源:阿_睿 作者:一定红 中国法律网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债的保全:代位权,代位权,简言之,即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合同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合同

《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债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比较,乙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A. 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债务 B. 乙要求丙将元全部偿还 C. 在丙的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乙要求丙提前偿还 D. 乙向丙许诺,只要丙偿还元钱就可免除其余5000元

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违约金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代位权人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例如:乙欠甲100万元,同时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100万元,甲向人民法院向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种情况下,甲是债权人、乙是主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来承担,假设发生诉讼费用10万元,这时分为两种情况: 百度快照 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违约金行使代位权 搜狐 [析案]吴某可以对该违约金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百度快照 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民法债权重点代位权 帮考网 .代位权的概念。合同。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百度快照 《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债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比较 中华会计网校 代位权(应增加未增加) 撤销权(不应减少而减少) 法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英文合同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浅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故不可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是不对的;设立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化投保人的风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款,同时,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利,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利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保险人,此即保险法中的代位权。

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民法债权重点代位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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