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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12-01-29 00:48来源:王俊维 作者:谢昊狄 中国法律网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也是各方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的证明。只要有合同,就必有合同利益。合同风险作为一种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协商阶段就已存在,并一直延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后义务阶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听说糖尿病如何食疗。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听说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不违背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外在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合同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不仅指书面的合同书,而且还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的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避免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今天在这里,我专门就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及签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做一探讨: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说明与指南: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买卖合同权利的承受都和义务的承担者,构成了买卖合同的主体。在买卖合同中,主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具体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或者一方履行后而无法取回货款或收到货物。因此,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我不知道合同诉讼 。当事人必须具体明确,为此,就必须写明其姓名、名称和住所。

在买卖合同签订中,如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当事人之间过于信任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买卖合同对合同主体的约定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签书面合同或通过对未载明主体的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从而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并使双方的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我们在写清楚合同主体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又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切记不能与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应该与其企业法人签订合同。如果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则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麻烦,造成损失。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说明与指南:上述内容为正式合同文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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