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软件公司负责合同模板的制订,近期我公司的合同模板请公司新的法律顾问提出评审意见,他将我们原本的合同模板做了一些更改.
合同背景介绍:此合同模板中,我方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知识产权归我方(甲方).主要修改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原来合同写的是: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成果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使用和转让。修改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主要改变为将知识产权改为著作权.
后我又查阅了大量资料,提出软件的知识产权不仅为著作权,还包括其它的一些权利:如专利权,技术秘密等.而解决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不仅为著作权法,还包括其它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我的疑问:在订立软件合同时,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只规定著作权归署是否合适. 我理解,贵公司法律顾问之所以将“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成果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归甲方所有”改变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关键在于其仅仅从单层面的法律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是从贵公司利益保障这个服务角度去考虑问题,http://www.5law.cn。他认识到了“计算机软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归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但他忽略了计算机软件实际上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权利(正如楼主认识到的),更要命的是,他忽略了他是公司最大权益化的争取者和实施者。 同意的观点,你们的新法律顾问所做的修改确实不利于保护你们的权利。 感谢各位,iknow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