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商场签订了联营合同,但是商场工程一直拖,现在还没有确定开业时间,签订合同时,我交纳了开业保证金,但是,现在我想解除合同,商场不肯退还保证金,请问,商场的做法时候合理?协商不行的情况下我应该向什么单位提交仲裁申请? 如果已到联营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因为商场方面的原因未能开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可以依据该条第(三)款或第(四)款来解除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如果联营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也可主张对方向你支付违约金。 既然对方已经迟延履行,致使不能按时开业,当然不能没收你的开业保证金,反而对方应当向你双倍返还。 如果联营合同中约定了有仲裁条款,约定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你可以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则只能向法院起诉。 合同里有没有对开业时间做出规定,对保证金问题有没有说明.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仲裁申请 首先,商场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你交纳的开业保证金应当是一个定金的性质,所以商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 第三,协商不行的情况下可以去你们的主管部门投诉,也就是工商部门。 最后,保管好合同。(证据) 商场做法不合理,因商场违反约定的期间开业,承担责任,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开业保证金应该予以返还。 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先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