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目前大型零售商的盈利模式主要不是依靠经营商品,而是通过向供应商收费获利,零供关系显失公平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危及到整个产业链的和谐,甚至潜伏着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如何在与外资的合作中更好保护中小民营资本供应商?本征集令顺应而发,征集广大供应商拿起法律武器,应对过度的压榨,取得应得的不合理扣款; 征集对象 1、承担过较多进场费、海报费等众多固定费用的供应商; 2、曾经被空退、低进高退、保底返利的供应商; 3、曾经被违约扣费、不合理扣费、乱扣费的供应商; 4、被拖欠货款的供应商; 联络电话电子邮箱:attorney@ 评论 根据以往经验,对帐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退货的真实性,月度奖励、年度奖励是否为票前扣除,各类促销费用是否真实发生,"进场费"、"返利费"、"促销费"、"堆台费"、"上架费"、"广告费"等是否可以扣除。听说代位权。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 三、清理不当收费。超市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不当费用。超市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超市收费原则,对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显属不当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下列行为属不当收费: 1.要求供货商负担与其商品销售无直接关连性的费用; 2.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金额,已超过供货商可直接获得的商业利益; 3.完全出于达到超市本身财务指标的目的,而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 4.假借各种名目向供货商滥收费用,从中获取不当收费; 5.借罚款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费用; 6.其它不当收费行为。 《上海法院关于供应商和超市之间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超市在合作经销关系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及其效力认定 2、服务费用。该类费用的收取与超市提供的促销服务或劳务有直接联系,如广告费、促销费、堆台劳务费、排面设计费等。 超市为商品再销售提供促销服务或劳务,据此向供应商收取相应费用,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应为有效。 但是,如果超市未提供促销或劳务等服务,而以节庆、店庆、重新开业、企业上市或合并等名义,变相收取摊派费用的,则属于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