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向你请教个问题,关于担保法解释第34条和36条的
34条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这里说的诉讼是不是36条里提及的主债务诉讼?
第36条复制给我一下
最后一句话里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不是36条提及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等我,36马上贴个你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这个保证合同的诉讼不是主债务诉讼,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签订的,而主债务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
所以我的疑问是,36条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合同。可问题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是从主债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么,那为什么后者的中断会导致前者的中断呢。
看清楚前提先,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言下之意,一般保证是主债务人还不起的范围内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才能确定还不起呢,那就是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偿还的。这决定了主债务判决生效后,才能再启动保证合同的诉讼。这是法条与法条之间,体系性解释,联系起来得出的结论。
这些我都理解也。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照法条,始终从主债务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其实我牛角尖钻在,既然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生效之日起计算
那么你主债务中断或者中止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神马关系呢
这里主要不是说主债务判决生效之后咋样,生效之后,只涉及到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问题。之所以还要交代中断的问题,那是强调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合同。连带保证责任是不中断的,是不受主债务诉讼中断影响的。
那我理解了。我一直觉得在一般保证上,中止和中断就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说。
一般保证说的是,债务人还不起的时候,可以找保证人还。连带保证说的是,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证人。从这种明显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法条不作出中断的区分性规定,那等于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没有实质的区别了。你想啊,保证不管是哪种形式,最终落脚点是什么,就是保证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对吧。如果是一般保证,刚才说了,那是保证人后承担责任才对,这也符合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式。所以法条要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中断,目的就在于要等债务人之诉得出结果,看到底还需要还多少。而连带保证中,由于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强调先后顺序,所以法律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做到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而要说,连带保证中,不必等主债务诉讼得出结果,就可以提保证合同之诉。
强大!
不客气,理解了就好,不是废话哈
纠结了我很久。因为我看到担保法就自卑。
多讨论,这比单纯自身记忆,要深刻一些
对,这个很重要。我光看不长记性,这样一来这个条款随便怎么都忘记不了了,另外还连带穿起很多担保法其他点。
我闪啦
对啊,从最原始的概念理解入手,然后去分析后续法条的立法意图,这就可以了
去吧,吃饭先
恩,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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