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辉开发公司合同诈骗 法官为什么还替违法者"出口咬人"? 我是被拆迁户袁春生,家住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永兴村。2008年5月26日,唐山金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唐山金辉,法人:李淑焕)用两套已经出卖给他人的商品楼与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房二卖"非法骗取我家房产。当唐山金辉"一房二卖"的事实真相败露以后,公司董事长李淑焕态度非常恶劣,丧心病狂的说:"我的房,想给谁给谁,你有法想去!",还说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威胁、恐吓的话语。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起诉到古冶区法院,现已一审判决,可是主审法官金品红她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替违法者"出口咬人"。 唐山金辉"一房二卖"事实俱在,可是主审法官金品红为了给违法者开脱责任,在一审判决书中,私自替唐山金辉添加申请主张,撤销我合同中关于明确补偿安置房屋位置和用途的内容,金品红她不但使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变成所谓的"合法化"、逃脱法律的惩罚,而且把违约的责任推到我的身上。我把金品红违法违纪、徇私枉法胡作非为的事实反映到有关部门以后,无人过问、无人查处。 为什么说金品红是胡作非为?一是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撤销整个合同,没有撤销合同的部分内容的规定,古冶法院虽属中国,但金品红另施法令、别出心裁。二是撤销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唐山金辉是债务人没有撤销权,极特殊的案例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行使的前提是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受损害的一方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唐山金辉"一房二卖"是受益者,我受损害的一方,我才有行使撤销权。三是因为,不用说唐山金辉没有请求权,就是有也已经消灭,因为《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有关于行使撤销权的时效规定,事发已有三年,撤销权消灭。四是法院也不能撤销合同。在一审中,法官问到唐山金辉是否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唐山金辉明确回答变更履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五是被上诉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诉,金品红竟敢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胡作非为。 我是一个弱者,欺压弱者虽然是强者的习性,但在中共中央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是钱大、势大,还是法大,我要看看究竟。故此,我恳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金品红等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 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永兴村:袁春生 手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