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向法院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法院受理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单选题:ABCD本题有2条评论参考答案:B您的答案:B√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司考历年真题[分科]及[年度]09年部分已更新完毕答案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相应的,答案ACD都错了。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说来,如果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那么主债务人应当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