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第一,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到本案,合同的标的就是蔬菜。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间有交易习惯——甲“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种类为大白菜、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第三,对于双方的纠纷,各方最好通过协商和解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毕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各自退让一步,尽快处理小白菜。协商不成的或起诉或申请仲裁。 这不是个实践中的问题吧? 按当前大多数法学家的观点,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买卖蔬菜的合同中,合同标的就是蔬菜/小白菜的所有权。 单从法理来看,双方对于合同标的认识不同,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注意,是未成立而不是无效,相当于没有订这份合同)。 如果真有其事,大家应该协商解决,毕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长久利益不必较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