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难道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比如说甲乙双方,已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乙方不行使可撤销,可变更权利,则为有效,如果行使,则为无效 ,这不就是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楼主你好,你的理解不是很全面。 1、合同的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效力待定,又称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通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2、两者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而可撤销合同是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3、两者的相同点: 其一,未被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具有合同无效的共同点。其二,两者都具有欠缺终局的有效要件,法律对于它们的否定性评价是相对的,均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学习合同。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受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2款)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 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54条第2款第2项) 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 可撤销合同与可变更合同为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生效合同。 逻辑不错,但是理解有问题。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在权利人行使形成权前是确定的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在权利人行使形成权前是效力不确定状态,因为权利人可以选择追认或拒绝。换句话说,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目的是确定的,即撤销或变更,而不需要通过形成权去使合同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目的是不确定的,除了能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外,基于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必须通过他行使形成权来实现,这一点不同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权利人若想使之有效并不需要再实施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