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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 :债务人无力还债但对他人有债权情况下债权

时间:2012-02-02 10:00来源:闲萝听风 作者:灵泉 中国法律网
合同法解释一二, 代位权。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广东省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只是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履行, 代位权 :债务人无力还债但对他人有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索权的保险代位权应以, 了解 代位权的性质 。 2、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定代位权的效力。合同。 3、探讨在代位权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7年7月,哈尔滨工艺

合同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第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

清欠和讨债技巧, 所以说,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关系,债权人照样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首先要留意的一个题目,但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尽对无效的就不行了。2、债务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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