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纠纷、公证债权文书审查以及借贷纠纷,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二,要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
[转载]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理,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于合同。 (二)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转载]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J]. 法学论坛, 2001, (1). 40. [9]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R].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17. [10]曹守晔. 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Z]. 人民法院报, 2000, 03, 03. [11]转引自:张仲伯. 国际私法[M]. 北京:中国 丁某依法行使代位权,收回借款8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光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P2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 传统代位权, 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样需要注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