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家共同出资买房,协议其中一人拥有此房,然后归还几家当初的出资金额。但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把房子卖掉,然后携款出走。请问此人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首先,你所说的几家共同出资购房具体是怎样的情况呢?你如说是个人之间的协议还是公司之间,你知道 合同终止 。或者几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去买房呢?应该说,在这几种的不同的情况下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 其次,还要看拥有该房的一方在购房之前签订协议是一种怎样的主观态度,是否一开始就持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后来购房后临时起意的。 关键的有一点,买房后按照约定,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几家共同约定的那一人所有的情况下,实际上,该方就拥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拥有处分权,当然也包括出售,而其他出资方对协议拥有房产的一方只是享有债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干涉房主对房屋的处分权的,除非能证明出售房产的人存在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危及各债务人的债务能否顺利得到清偿的情况下等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如果存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购得该房,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 显然,要说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一般诈骗罪,还是比较牵强的。如果一开始存在恶意,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有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一般的应定性为民事违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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