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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时间:2012-02-07 10:52来源:楼兰堂主 作者:文仔 中国法律网

小论述题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必然会导致滥用诉讼请求权,造成法院在适用法律、确定责任等方面的因难。因此,在多重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受害人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而对于因违反合同造成人身伤害的,譬如运输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以及服务合同中引起的人身伤害、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等,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实际上是对责任竞合制度采取排斥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减少了法院在适用法律、确定责任等方面的麻烦,但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方面的权利。而由于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同,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同,造成有的当事人如按侵权起诉尚不超过诉讼时效,而按违约起诉则超过了诉讼时效;有的当事人如按违约起诉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按侵权起诉则面临举证困难,出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种行为符合几个法律或几个法律条文关于几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人的这种意愿和权利,即使按照受害人选择的诉因,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也是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性的方面,但也有存在某些缺陷的地方。因此,要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利的前提下,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后,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与他人利益,原则上应按照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按侵权处理。但是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方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失的,一般可按违约处理,而不按侵权处理。但是,如果由于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造成重大事故,给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应依法予以保护。

  3、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合同关系,但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按侵权处理不能按违约处理,因为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提供补偿。

  4、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但由于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故不能按违约处理,只能按侵权处理。

  总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受害方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止其获得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某一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嘿嘿~~~~这个我晓得~~~~P105,其他的是笔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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