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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诉讼时效

时间:2012-02-08 01:41来源:蘑菇昕 作者:同学 中国法律网
我是2003年4月23日在一家单位做临时工一直到现在,单位也没有和我签合同,2010年12月21日单位给办理2010年1月份12月的养老保险,请问我以后不在这个单位做事了可不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交2003年1月到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呀?这个诉讼时效是多长呀?可不可以要求他们给我每年补一个月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看看糖尿病的饮食疗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但仅一年内的有效 同时,如果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的,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完全可以要求补缴,03年没有合同也无可厚非,你可以先去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举报他,你现在还在单位做事,辞了职再举报,这可以适用“拖欠工资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定,你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况且他不仅没给你上保险,还没有履行对国家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的义务。到时候要求他和你补签合同,一切就顺理成章了。北京社保补缴是要合同和申请的,所以我要你先上社保举报么,对于合同。没必要直接走仲裁或诉讼,我觉得这样比较顺。
劳动争议的时效现在是六个月,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是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或中止,追索劳动报酬无时间限制。 附: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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