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贷款网提醒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即中介机构)向委托人(二手房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只有在房产过户后,买卖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确实履行,双方才通过合同得到了各自所需的利益。由于合同给双方带来利益,佣金的收取才名正言顺。《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居间未成功,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即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只有在买卖成交后方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不过,如果最后未能成交,听听合同。却还是应支付给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完成,指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了合同的目的。 如期如实交货,三包服务,质量异议期内换货——供方 如期汇款,及时提取货物,及时通知供方调货,换货——需方(以上为买卖合同其他不一一列举) 当合同约定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约定达成时间或交货期、结算等)都已经达成,则合同履行完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