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手机"高额吸费"问题吵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信息产业部门对此也作出回应称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在此我并不想探讨有关这种情况到底能否发生的相关技术问题,只是在假定这种情况真的发生的情况下,探讨消费者同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配问题。 从合同基本理论上讲,从消费者购买移动或联通营运商的手机卡号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至于相关合同内容其实已经通过营运商的资费标准这一要约固定下来。消费者除非拨打明知是高额收费电话服务项目否则都应当支付相应的套餐资费标准。 对于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来说,食疗治糖尿病。单个消费者是不可能辨别其是否是高费服务号码。如果这种后果强行加在消费者身上,这将会是对消费者强加的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义务,同时也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无从保护。作为合同另一方的营运商同时也是高额付费电话的提供者,而高额付费电话号码持有者也正是通过同营运商的利益共享来运行其项目的。因此,营运商对这些号码的收费情况是明知而且也是可控的。可见如果将对号码的辨别义务强加给单个消费者时,这将使得营运商为了其本身的利益而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于这种收费号码在拨打消费者电话时,营运商应该有义务控制并阻确该拨打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这也应当是商家在合同关系中所应尽的最基本的保障义务,糖尿病如何食疗。否则消费者利益将处于风险之中。 在强调合同自愿,合同自治的同时,将具备优势条件的一方的义务加重一些,也是追求实质公平理念的应有之意。可见,当消费者在无法辨别来电的性质时,具有信息优势的营运商在源头上阻确消费者的风险也同样是其基本的合同义务,当该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时,营运商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我们在面对这种问题时,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争论这种情况到底是否可以发生这一单纯的技术问题上,应当深入其背后分析其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营运商的权利也得到维护。只有当双方各自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时,权利的行使才会在自治的框架下得到更好的实现,类似问题就不会一而再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