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实现再就业的,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再就业后,由新单位办理解封转移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份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拟订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其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按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应当在公布的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 每年自7月份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基数。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对于合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6月30日为结息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你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31/126438.html。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三)发生严重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缓缴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本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