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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2-02-22 12:35来源:忘忧 作者:慕白 中国法律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看着合同知识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二、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和效果图;

  (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合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学会糖尿病如何食疗。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

  七、增加一条,想知道租赁合同 。作为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或者根据突变气候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设置者每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户外广告公众责任险。”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不补充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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