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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合同法

时间:2012-02-23 13:10来源:梅缘竹简 作者:wowow 中国法律网
案例1: 2003午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不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当件数的加工费。由于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公司招聘人员也没有做相应的解释,便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定额。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公司拒绝。周某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19/165497.html。公司告知周某,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1月,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合同的效力。 案例2 :张某于1998年6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0年8月,某公司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张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张某向某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代理 。顺延至医疗期满。某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3: 张某是某轴承厂技工。2004年2月,张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到车间主任的批评。张某不服气,遂在加工轴承的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致使多个轴承报废。同事对其进行劝说,但张某置若罔闻,仍然违章操作,发生意外。在意外中,张某受伤致残。事后,张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工厂认为,张某是蓄意违章发生的意外,不能按工伤对待,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4: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录用为经理秘书,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约定:从录用之日起3年内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因刘某男友单位集资建房,为了报上名,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 公司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2年6月4日作出了解除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5000元。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5: 2004年年底,学习合同。“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一:1、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双方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般显示公平的合同解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1、视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有的地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会注明合同解除的日期的。 3、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除非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认定工伤外,均得认为是工伤。三种情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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