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2月通过劳务公司进人杭州客运段开始了实习.2009年10月31号签定2年合同.由劳务公司签定.2011年10月5号劳务公司给与终止合同.我向单位提交的合同签定意向书写的是同意继续签定.单位无理由给我解除了合同.
请问 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3个月还是2个月.按基本工资还是按当地最低工资保障计算.
请问上面你们能看出几个不合法的地方 从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减去一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没有缴纳社保,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经济补偿当然是3个月,这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其实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合同诉讼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法律规定的名称,再找到相应条款即可。 是有多处不合法,经济补偿应该是3个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