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该合同应当为承揽合同的定做合同。双方约定按照印刷厂提供的资料由该开发公司对其生产的设备进行改造后交付印刷厂,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这个按相关资料改造后的设备,由双方当事人中哪一方提供改造前的设备则不予考虑。 针对本案中给付的具有瑕疵的成果,印刷厂可以先要求该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要求的设备,如果经过返工(一般为2次吧)仍然不符合要求可以请求折价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印刷厂要求返工重新制作并设定合适的履行期限要求该开发公司返工,逾期之后印刷厂可以自行想办法对其修改达到要求,并且由该技术开发公司承担相关的费用(这一点我国合同法貌似没有特别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则有详细规定)。同时对于受到的损失,印刷厂可以请求赔偿 此合同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造合同规定的设备,并承担损失。 买卖合同吧,结果差不多 重新制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