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在某报刊登一广告称本厂有精密机床一台,价格优惠、欲购从速。乙企业厂长因在外地出差,该企业副厂长看到该广告后即到甲企业进行考察,认为该设备较为先进,价格较为合理,经与本厂厂长电话协商,拟购买该设备,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并加盖本厂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相关内容,交给甲企业负责人。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精密机床一台,价格200万元,质量以说明书内容为准,乙企业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交付甲企业10万元定金,合同生效20天内,甲企业送货上门,付款期限为货到付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请问:
1.假设甲厂送货有困难,特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为送货,送货途中发生事故,一个多月之后,货才到乙企业,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有无法律依据?
2.货到后经验收乙企业发现该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经维修还可使用,现乙企业要求退货并解除与甲企业的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1、有。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20天内甲送货上门,但是甲到期没有履行送货的义务,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的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制。 2、没有。虽然甲的设备存在问题,但是经维修还可以适用,这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乙无权解除合同。但是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