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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时间:2012-02-23 15:14来源:纯色蛋挞 作者:徐启华 中国法律网
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与传统合同相比,由于电子合同缔约方式和存储方式的特殊性,使电子合同出现许多独特的特征。 1.电子合同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传统合同通常是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商谈和讨价还价,缔结合同的。由于能够面对面进行商谈,使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非常容易识别。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要约、承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就合同的内容来说与面对面的商谈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买卖合同 。但其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见面就签订了合同的,其对合同签字的完成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是借助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帮助建立起来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机制来完成的。因此网上交易环境相对于传统的交易环境来说是一个虚拟的环境,这就使得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变得难以辨别。 2.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传统合同形成的纸面环境,表现为书面的文件,并经由各方当事人亲自签字或盖章,体现为一种有形物,可以由当事人各方保存。而电子合同则可能表现为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一种以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的形式,是一种与传统有形形式截然不同的无形的形式。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与传统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电子合同内容的不稳定性。传统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原件,原件内容一经修改即可明显区别开来。由于电子合同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和手段签订,合同内容以电子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的硬盘、磁盘等磁性材料中,电子数据在网络上进行传输时,由于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的攻击等各种机械的或人为的因素都有可能使电子数据被篡改、被截取,或者发生错误,从而使得合同的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消失,或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见,电子合同的内容比传统合同更加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不容易被发现。 4.电子签名的替代性。在传统合同中,当权利义务确定后由当事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以此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合同中,当事人是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该程序的,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即由计算机生成数据,通过对该数据的识别来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并使电子合同产生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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