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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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以下简称非诉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未发生行政诉讼的税务处罚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处罚对象采取措施,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制度。 一、非诉执行的特点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这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的主要的法律依据。非诉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依申请而实施。非诉执行必须由税务机关,并且只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这一执行程序,即“不申请,不执行”。 2.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即一旦税务机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则执行权就由人民法院行使,税务机关不能再自行采取措施。 3.执行依据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是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二、非诉执行适用的范围及内容 税务非诉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按照这一解释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非诉执行的案件只能是税收处罚决定,合同变更 。而不包括其他税务处理决定。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非处罚性的征补税处理决定不能申请法院,因为这种税务决定《税收征管法》已赋予税务机关权,但没有赋予申请法院执行权。 非诉执行的内容,应该是税务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罚款、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等,但对一些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一般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如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从申请期限看,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管辖来看,非诉执行原则上由申请人,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执行物为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山林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三、非诉执行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在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执行,其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实际执行四个环节。 1.申请。税务机关的申请是非诉执行的惟一启动方式。对于税务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条件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确定:申请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属于非诉执行的范围;税务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属受申请法院管辖。 税务机关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时还必须提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材料,即案件卷宗;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资产情况等。根据案情需要,法院有权向申请的税务机关调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提供。 2.受理。法院在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将受理并立案,同时通知申请的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以“裁定”方式通知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在执行前,对被申请人实行先行保全措施,以避免当事人随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决定难以执行。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保全申请;税务机关必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可能逃避执行,这种理由包括主观上有充分的动机,客观上有充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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