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有这样一条约定:“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想请问专家,该条中“客观情况”是指哪些情况? 首先,根据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第二,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 “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 “无法履行”的程度,合同变更 。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 第三,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很多,如你所在的岗位不需要设立了,或你这个工种因为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不需要这个工种了,但变更合同必须协商一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你不要管这些东西,你现在要留意看一下 《员工手册》、公司制度,上面有约定这些情形吗,如果,没有的话,公司只要敢辞你,你完全可以要求赔偿金。 这些东西都是公司举证的,别担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