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纺织公司于2001年6月和北京某时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了纺织面料的质量、规格、等
。总价款为500万元,且在时装公司收获检验合格后支付价款。随后纺织公司陆续将价值500万元的面料发
给了时装公司,但时装公司仅支付了300万元的货款。
经纺织公司多次催付未果,双方在2002年4月有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纺织公司同样在原合同所欠的
200万货款中减让20万元,双方约定这180万元应自本月补充协议生效当月起,有时装公司在每月的15日支
付30万元,共分6个月还清,合同内容 。补充协议还就时装公司若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违约金为2%。
然而再补充协议履行的三个月内,纺织公司没有收到时装公司的货款,纺织将时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
时装公司支付180万元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
1,本案纺织公司与服装公司坚定了哪类合同?其法律特征?
2、本案纠纷产生在合同生命周期的那个环节?其争议点为何?
3、本案2001年6月的合同与2002年4月的 补充协议之间有何关系?
4、时装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本场纠纷能否避免?
6、若你是法官如何判决本案? 1、是买卖合同。 2、货款,时装公司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其他情况非常清楚, 3、后者是对前者中支付贷款部分进行变更的协议, 4、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明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守, 5、在检验合格这一环节做出有利于纺织公司的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风险, 6、如果时装公司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或抗辩不成立,将依补充协议作出判决。 1、符合《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买卖合同。 2、本合同纠纷是在履行阶段放声纠纷。买房不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3、2001年6月的合同是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约定和货款支付的约定。2002年4月是对剩余货款支付的一个单独约定。对于合同诉讼 。其实是对偿还剩余货款的一个变更。 4、时装公司现在需要按照后一份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照约定承担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 5、其实双方可以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6、如果按照法律的基本判断和理解,仅仅是涉及欠款的事情,应当判决,时装公司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需要有证据佐证,主要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这种当我们都上过,要小心呀,同仁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