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甲公司业务员王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前的买卖木材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供给某县建筑公司叶松小径木3000立方米,贷款总额为元,交货期限为2003年7月15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贷款5万元给王新,其余贷款,待货到后5日内一次付清。2003年6月12日某县建筑公司将预付款5万元交给王新,王新收到贷款后存入其好友张得照个体经营的友谊木器厂内,合同。时至2003年7月30日,王新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经多次催促,王新仍不能供货也不能退款。于是,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经查:王新确系甲公司的业务员,但该公司并未授权与王新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购销木材的合同。此事王新亦未向公司报告,公司得知此事后,亦为给予追认。请问:假如王新持有盖有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与某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你认为本案如何处理? 此案构成表见代理。王新持有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建筑公司就有理由相信王新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相比看http://www.5law.cn。并得到甲公司授权,具有代表甲公司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 甲公司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建筑可以以甲公司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与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履行完上述责任,可对王新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