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系河北省蓟县人,2007年3月来北京打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是为公司看楼,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资为每月1000元。2008年5月31日,公司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与张生解除劳动关系。张生与某物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1)张生可以提出那些申诉请求?
(2)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张生与某物业公司应当如何举证。 1、应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 。全文你都可以多看看,因为你对自己情况更了解一些,可能会更有针对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资条 银行转帐明细(工资是通过银行直接转入的话) 打卡记录 上班安排表 入职登记表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反正就是所有的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明和证人) 你的案件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劳动仲裁委很难支持你的诉请了,你可以尝试一下劳动行政部门走投诉或者信访的方法。 纵横法律网 陈艳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