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分因患重病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没什么好转,当时我要求延长医疗期单位不履行,以合同到期为由于2011年9月份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并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扣押了一个多月,看着合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10月份的失业金)。2011年12月本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因为我到现在没有拿到单位的任何经济补偿。由于单位的工作是路天作业,长期上夜班没有任何(上下班交通费、夏天高温费、夜班午餐费等)工资拿到手上都达不到最低标准,病假工资就拿727元,本人的优惠证每月给单位享受叁佰多元,我们打工累死累活就拿多少钱?同酬不同岗。生病住院一分钱补助也没有。这是什么世道。相比看可撤销合同。我跟单位签的是3年,现在我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1140*3=3420的双倍补偿,医疗补助费1-6个月工资1140*6=6840元,另加重病补助费的6840*75%=5130,赔偿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5个月的工资5700元,生病期间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元,病假工资的差额部分1665元。上班期间的高温费520元、夜班午餐费792元上下班交通费95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