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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合解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 第 七十三 条的

时间:2012-02-27 16:33来源:云采 作者:活的精彩 中国法律网
丁某依法行使代位权,收回借款8万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解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 第 七十三 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

代位权纠纷、公证债权文书审查以及借贷纠纷,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传统代位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代位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该项制度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允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中,对合同

[转载]代位权,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得益应首先归于债务人,而《解释(一)》第二十条则规定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显然没有

代位权诉讼程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光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P2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转载]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J]. 法学论坛, 2001, (1). 40. [9]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R].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17. [10]曹守晔. 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Z]. 人民法院报, 2000, 03, 03. [11]转引自:张仲伯. 国际私法[M]. 北京:中国

论涉外代位权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二,要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

[转载]代位权诉讼及诉讼中的债务互抵问题之,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

代位权, 丁某依法行使代位权,收回借款8万元 河南邓州的丁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称:东莞市真诚服饰有限公司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为二个月。但真诚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元归还原告。被告广州某羊毛衫织造厂尚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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