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B享有70万元的到期债权,B拥有的主要财产为
一套时价60万元的房屋。B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
与C,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D,并办
理了登记手续。现该房屋价格已涨至70万元,此时A为
保全其债权行使撤销权。应如何进行? 原告是A 被告是B 次被告是C B为了躲避债务以明显的低于合理的价格出让该房屋C。且无其他财产来履行到期债务 A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B与C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权利。来保全自己的到期债权 但C已经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转卖卖给了D ,且D是善意的一方,你看道德与法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A不能够要回房子,只能请求B或者C来赔偿损失. 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针对于你的问题,应该考虑C对于B的处置房产是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是知情?如果知情没有过五年的期限的时候你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管C和D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知情你只能得到40万元的清偿债务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