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单位为了分流职工,将单位的店面分给职工使用,2人一间,让其自主经营,不收租金,也可由其自由出租,租金归职工本人。为了应付检查,就三年一定,后来改为一年一定,只签了一份使用合同。十多年来,一直延续这种做法,店面也一直归我们出租。到了2005年,在出租期间,应承租人的要求,租期订为十年,租金不变。
今年我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也将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待遇,但其中一人仍在享受职工待遇,单位却准备在我退休后收回该店面。现在,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我们原订的合同,否则就要追究我们的责任。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我们原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店面的租赁?单位该不该承认原合同有效,并让承租人继续履行完原合同内的期限?我们该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你与用人单位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二个问题:承租人是否履行店面合同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你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那么你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就合法有效,彼此应遵守。如果不同意你们之间签订的10年租赁合同,你们的合同就无效。但用人单位也可以 以承租人侵权为由起诉承租人返还店面。第三个问题: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承认原合同的效力,如承认的话,承租人必须履行10年租赁合同义务。对比一下2011年法定节假日。第四个问题:你现在非常被动,权利都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翻脸,你看合同。你会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最后给你一些建议,建议你与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沟通”,争取用人单位与你的意见相一致。 首先要确定几件事情: 1、单位与你签的合同是否约定你方退休年龄到达时,单位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2、你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其他约定,比如非因你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而你方免责的条款, 3、仔细确定关于你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的违约赔偿条款; 先确定这些,才能解答你。 我是liweida777。你已经选择满意答案,原来的号不能在回答了,只能用这个号帮你继续解答。 追问1:你与用人单位的租赁合同只能是效力、履行、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问题,即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说服力的问题。“说服力”只是日常用语,而不是法律事实。我理解你的意思,你的意思就是事实已经是这样了,单位现在看你退休了,以前都是一直这样过来的,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使你不能费解。那只能解释为道德层面的问题了,而不是法律问题了。 追问2:不能视为单位权行为。首先你要明白,协议离婚程序。你与单位的租赁关系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你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在两份租赁合同中,你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承租人也是出租人。那么只能是你是否具有转租权的问题的,而绝不能可能是推定单位授权你的行为。除非,你与单位的租赁合同里有特别约定,如:你可以转租,转租期限由你自己决定或你可以代用人单位进行出租的情况下,你才能对抗你的用人单位,否则是不存在你所说的视为单位授权行为的。 追问3:很稀罕,单位没责任。 追问4:你这是法律概念的理解错误。何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不是你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当然也无法行使合同的撤销权。该店铺是单位的,单位是店铺的所有权人,单位只需要起诉返还店铺就可以了,即物上请求权。而不是你说的债权撤销权。 追问5: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店铺租赁合同,还能有一些希望,否则无任何法律意义。这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了。 记得!给我打评价啊!累死我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