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跟乙订立经销合同。
约定合同签订地是A市。实际签订也是在A市。
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
“收货地点约定:如无特别约定,乙方唯一收货地点为乙方营业所所在城市(B市)……”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以这条条款根据合同履行地原则向B市法院起诉吗?
合同中也有1条款:
“甲方代乙方办理物流服务……”
对方会以这条提出异议吗? 甲方代乙方办理物流服务说明履行地是在甲方所在地,起诉应该在甲方法院!! 对方是否提出异议,你得问他本人。 能告诉你的事,即便他提出异议也不成立。合同。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履行地B市法院起诉。经销合同实际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不等推定履行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这是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各地法院“抢”管辖出台的。 1、我也觉得,“甲方代乙方办理物流服务”说明甲方代办货物发运后即为履行合同货物交付义务,因此合同履行地应该是货物发运地; 2、如果合同实际履行,那么被告住所地和货物发运地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