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虽然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这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免除违约方责任的规定和事由我们统一称之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及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 等。 (一)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主要包括自然现象,政府行为以及某些社会现象,它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听听法制网。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低温、高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等。不可抗力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及合理损耗。货物在动输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特性难免会发生一些损耗,而这些损耗如在合理范围内,你看合同。则承运人可以免责。这一免责条件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平衡思想,即平衡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及合理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三)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说,债权人的过错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过错则可成为债务人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