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洛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系被害人武××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系被害人武××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系被害人武××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系陈××之父。 委托代理人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留涛。2008年12月2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维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09)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留涛犯抢劫罪、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冀青、崔光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的诉讼代理人姚万朝、被告人石留涛及其辩护人王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2000年1月,被告人石留涛伙同鲁来亮、鲁建营、石永亮(别名石留兵),鲁建厂(均系同案犯,鲁来亮已被执行死刑,其他已判刑)预谋到洛阳市吉利区陈××家抢劫,鲁建营向其他人介绍了陈家的情况。2000年1月31日,石留涛等五人携带西瓜刀、胶带等工具,乘车从河南省沈丘县城出发前往陈××家。途中,鲁建营出钱购买了胶带、手电筒、绳子等工具。当晚22时许,被告人石留涛等五人找到位于吉利区的陈家,并在村外路边砍了三根木棍当作案工具,并进行了分工。24时许,石留涛等五人来到陈××家门口。鲁建营、鲁建厂先将陈家电源切断,鲁建厂翻墙入院将大门打开。鲁建营在外面放风,石留涛伙同鲁来亮、鲁建厂、石永亮持木棍、刀等作案工具进入陈家,踹开客厅玻璃门,闯入陈××、武××夫妇的卧室,用木棍、刀猛击武××、陈××头部及身体,用绳子捆绑陈××夫妇,用胶带封住其嘴。尔后,被告人石留涛等五人劫得皮衣一件及现金1000余元,逃离现场。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武××系外力作用,导致脑组织破裂死亡;陈××的伤情为重伤。 (二)绑架:200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留涛与鲁来亮、王卫成(已判刑)、鲁培玉(另案处理)商定绑架沈丘县一诊所的“接生婆”常××,并事先进行了踩点、分工。同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石留涛等四人开车从县城前往诊所,以有孕妇生产为由将常××骗上车,将其捆绑后带至位于沈丘县城鲁培玉二弟家地下室里控制,由石留涛负责看管。尔后,鲁来亮等人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向被害人常××的亲属索要赎金,被害人亲属向该存折存入现金四万元。鲁建营得知此事后主动资助鲁来亮和王卫成到外地取钱,并与石留涛轮流看管常××。六日后,被告人石留涛等人对取回的2.9万元进行了分赃,才将被害人常××送到家附近放行。2008年被告人石留涛在新疆博乐市精河县托里乡被吉利区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石留涛的供述;(2)同案犯鲁建营、鲁来亮、鲁建厂、石永亮、王卫成、鲁培玉的供述;(3)物证:作案所用工具;(4)证人王×的证言;(5)被害人陈××、常××的陈述;(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武××尸体检验报告,陈××伤情鉴定;(8)有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留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等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留涛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留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被告人石留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在在抢劫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动手。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石留涛在抢劫过程中未加害被害人,应定为从犯。另外,石留涛本人手有残疾,看着糖尿病的食疗方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被告人鲁建营因曾经到陈立群家收过钻头,对陈家较了解,便纠集同案犯鲁来亮、鲁建厂、石永亮和石留涛到洛阳市吉利区陈××家作案。2000年元月31日,鲁来亮、鲁建营、鲁建厂、石永亮、石留涛五被告人携带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乘坐石永亮租来的一辆面包车,从河南省沈丘县城出发,前往洛阳市吉利区陈××家。途中,由鲁建营出钱购买了胶带、手电筒、绳子等作案工具。当晚10时左右到达吉利区,在被告人鲁建营的带领下找到陈家,五人又在村外路边砍了三根木棍当作案工具,并进行了详细分工。当晚12时许,五被告人来到陈××家门口,鲁建营、鲁建厂先到陈家房后将电线弄断,后鲁建厂翻墙进到院内将大门打开。鲁建营在陈家门外望风,鲁来亮、鲁建厂、石永亮持木棍,石留涛持刀进院,将客厅玻璃门踹开后闯入陈××夫妇卧室内,持木棍、刀猛击武××、陈××头部及身上。后用绳子将陈××夫妇的手捆绑,用胶带封住陈××的嘴,当场抢走皮衣一件及现金1000余元,五被告人即逃离现场连夜逃回沈丘。武××、陈××被送往医院,武××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武××系外力钝器作用,导致脑组织破裂死亡;陈××的损伤属于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陈××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被害人武××生前需抚养子女二人,且被害人及子女均系非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石留涛供述:大约2000年快过春节时,自己和鲁建营、鲁来亮、鲁建厂、石留兵商量对吉利区陈××进行抢劫。不知是谁租了面包车后,五人携带刀、手电筒、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在鲁建营的带领下前往陈家,晚上十点左右到达吉利区,在麦地旁的一棵树上弄了三根棍子,到陈家后,鲁来亮等人先到陈家房后把电源线和电话线弄断,之后鲁来亮翻墙进院子把大门弄开,鲁建营在外面放风,其余四人进去后,用脚把客厅门上的玻璃跺碎,把客厅门打开,四人进入卧室,卧室里一男一女睡在床上,男的去拿电话,鲁来亮就用棍子把电话柄打烂了,那个女的一直在叫,鲁来亮就用棍子朝女的身上乱打,石留兵一直用手电筒照着。后来又用胶带把两人捆上,用胶带把嘴缠上,自己因害怕没敢动手。之前男的说了钱在皮衣里,鲁来亮就把皮衣拿走。出来后,从皮衣里翻出1000元钱左右,钱交给鲁建营,鲁来亮穿着皮衣,五人跑到面包车那里,连夜回沈丘了。1000元钱付了租车费、洗澡、买衣服了。证实其参与预谋、实施抢劫的经过。 2、同案犯鲁来亮供述:99年腊月,鲁建营、石留涛、鲁建厂、石留兵和自己五个人商量对陈××进行抢劫。去吉利的车是石留兵租的,路上费用由鲁建营负责,路上石留涛和鲁建营买来了花白相间的细尼龙绳和一卷胶带。当晚10点多钟到吉利区,在鲁建营带领下找到陈家,后在麦地边石留涛用一把长约三、四十公分、宽五公分,白色刀身、黄色刀把的钢刀砍小树树干,没砍下来,自己去撇下来弄成两根木棍,其和鲁建厂每人一根,石留兵也弄了一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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