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做汽车配件的业务员,现在的公司,做的不是很好,想换一个公司,但是当时进现在这个公司的时候和老板有份简单的协议,协议上面写着我如果离开现在的公司,在两年内,是不可以做和现在这个公司相同的汽车配件的。那如果我换个公司他们所经营的品牌和现在这个公司一样的话,那我以前写的那个纸会不会有约束我的作用?如果他去法院起诉我,我会不会有什么牵连?
我和现在这个公司,别的东西都没有,没有养老保险等等,我不知道民法通则全文。也没有劳动合同! 先不管有没有什么养老保险之类的 单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你知道2011最新劳动合同法,2011年7月1日新社保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他约束你二年,这个没有错,但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你以前的单位还会给你发工资吗,没有这么傻吧 所以你就放心,如果他不给你补偿,那这个协议就失效了,因为作为劳动者来讲,我不在你那里工作,但是我还是要生存下去的,你不给我发工资了我当然就可以不受你的限制了 不知你是那里的?如果是深圳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 1、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必须支付补偿费,否则协议“自行终止”(条例原文如此); 3、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这些大可不必担心 具有约束力的,公司也是怕他们自的技术或者什么手艺之类的被你带到别的公司,法律上是有这样的规定的,所以对你很不利! 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掌管“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不得自营或任职相同的工作岗位,但必须给予补偿。如果只是限制你2年内不得做相同汽车的配件,而没有补偿,这是无效的协议,而且,汽车配件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